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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科所提供的台灣認證服務 | BSMI

BSMI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Bureau of Standards, Metrology and Inspection, MOEA

BSMI 是臺灣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的英文 “Bureau of Standards, Metrology and Inspection“ 的縮寫,隸屬於經濟部的商品檢驗機關;辦理全國度量衡標準之劃一及實施及其他檢(試)驗服務。 根據 BSMI 訂定的標準 CNS 的規範,凡經經濟部公告為應施檢驗之品目,不論是在地廠商生產製造或者是自境外輸入皆需經 BSMI 報驗檢驗合格,始得於台灣市場陳列銷售。




實驗室證書編號:

SL2-IS/IN/R1/R2-E-0076 SL2-IN/VA-T-0174


依商品性質及風險管理評估分類 :

1. 逐批檢驗 ( Type Approved Batch Inspection, TABI ) 
申請供販賣用電信設備器材之審驗認證者,應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或該會授權之驗證機構(例如倍科檢驗科技有限公司驗證部)申請。

2. 驗證登錄 ( Registration of Product Certification, RPC ) 
申請電信設備器材之型式認證者、應填具認證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件影本及技術資料向倍科檢驗科技有限公司驗證部提出設備審驗。必要時,倍科檢驗科技有限公司驗證部得依審驗辦法規定,要求申請者檢送設備樣品。

3. 符合性聲明 (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DOC ) 
經審查所檢附之文件或物品誤漏或不全時者,本部門將通知申請人於一個月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本部門即依審驗辨法規定駁回其申請。

4. 監視查驗 ( Monitoring Inspection, MI ) 
經審驗不合格時,倍科檢驗科技有限公司驗證部將列舉不合格事項,通知申請人於兩個月內改善並複審。複審逾期或複審仍不合格者,倍科檢驗科技有限公司驗證部即依審驗管理辦法規定予以駁回其申請。



 商品安全標章 :


C (Commodity) 代表商品
缺口代表檢驗標準
箭頭代表通過檢驗



自願性產品驗證說明

為補充強制性產品驗證之不足,兼顧扶植產業發展及保障消費者權益等目的,以及加速產品驗證與國際接軌,依商品檢驗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民國 93 年 經濟部令公布「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只要具備適當產品標準、檢測試驗室及產品驗證機構等要件,即可公告辦理,廠商得主動向標檢局申請獲得該標誌或登錄。



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號碼編碼原則
一、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號碼共 13 碼(與申請書之受理編號相同)。
二、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號碼編碼範例如下:

編號(a):表申請人所在轄區代碼。3表第六組轄區、1表花蓮分局轄區、2 表基隆分局轄區、4表新竹分局轄區、5表台中分局轄區、6表台南分局轄 區、7表高雄分局轄區 。
編號(a)(b)(e)之組合:表申請人代碼。
編號(c):表91年度。
編號(d):表驗證機關(構)代碼。03表第六組、01表花蓮分局、02表基 隆分局、04表新竹分局、05表台中分局、06表台南分局、07表高雄。
編號(f) :表型式案件代碼。
編號(g) 表檢查碼。

自願性產品驗證識別號碼:
一、自願性產品驗證識別號碼共 6 碼,其編碼原則由字母 V 及編號(a)、(b)、(e) (即申請人代碼)組合而成。
二、自願性產品驗證識別號碼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