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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科所提供的台灣認證服務 | NCC

NCC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是中華民國有關電信通訊和廣播電視等訊息流通事業的最高主管機關,為受行政院監督的獨立機關,2006年成立。目的是使通訊及傳播事業的管理能行政中立。


簡介

倍科檢驗科技 (簡稱倍科) 依據國際標準 ISO/IEC 17065 - 產品驗證一般要求及權責機關/主管單位之相關規定,設置驗證部並建立品質系統,供審驗作業人員參照,及執行交通部權責機關/主管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簡稱 NCC) 委託辦理之電信終端設備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工作,以確保權責機關/主管單位委託辦理之電信器材設備審驗工作,確保公正、獨立、公信及品質。



驗證部服務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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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 電信產品驗證服務


受理範圍

範圍 項目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 1. 工作頻率1GHz以下之低功率射頻器材,但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或採用跳頻 (frequency hopping) 或數位 (digitally modulated) 調變之器材除外。
2. 工作頻率超過1GHz之低功率射頻器材,但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器材除外。
3. 無線資訊傳輸設備 (Unlicensed 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或採用跳頻 (frequency hopping) 或數位調變 (digitally modulated)。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 1. PLMN ALL行動通信電信終端設備
2. PSTN01 公眾交換電話網路電信終端設備
3. ADSL01 非對稱數位用戶迴路電信終端設備及分歧器
4. VDSL01 超高速數位用戶迴路電信終端設備及分歧器
5. RTTE01 2.4GHz電信終端設備

申請流程

TTE申請流程圖
TTE符合性聲明申請流程圖
LPE申請流程圖
LPE簡易符合性聲明申請流程圖


注意事項

1. 申請供販賣用電信設備器材之審驗認證者,應向 NCC 或授權之驗證機構 (可直接向倍科) 申請。
2. 申請電信設備器材之型式認證者、應填具認證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件影本及技術資料向倍科提出設備審驗。必要時,倍科得依審驗辦法規定,要求申請者檢送設備樣品。
3. 經審查所檢附之文件或物品誤漏或不全時者,倍科將通知申請人於一個月內補正。
4. 經審驗不合格時,倍科檢驗科技有限公司驗證部將列舉不合格事項,通知申請人於兩個月內改善並複審。複審逾期或複審仍不合格者,倍科檢驗科技有限公司驗證部即依審驗管理辦法規定予以駁回其申請。
5. 經審驗合格之電信設備器材,倍科將發給印有審驗合格標籤式樣之認證證明,並將其載錄於審驗合格清單內。

審驗費用 | 射頻器材

類型 射頻器材收費項目 單位 收費(新台幣) 備註
型式認證審驗 低功率射頻器材第一類審驗費
(工作頻率 1GHz 以下之低功率射頻器材,但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器材除外)
六千三百元 屬系列產品者審驗費減半收取
低功率射頻器材第二類審驗費
(工作頻率超過1GHz 之低功率射頻器材,但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器材除外)
八千三百元
低功率射頻器材第三類審驗費
(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低功率射頻器材)
一萬零三百元
符合型聲明
(含簡易符合型聲明) 審驗
低功率射頻器材第四類審驗費 二千五百元
審驗證明補發或換發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證照費 六百元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符合性聲明(含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證照費 六百元
授權登錄 完全射頻模組(組件)組裝成完全最終產品登錄費 一千五百元
辦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審驗合格標籤 或符合性聲明標籤授權登錄費 一千五百元
保密設定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之外觀照片等審驗 相關資料保密設定費 一千五百元

審驗費用 | 電信終端

類型 電信終端收費項目 單位 收費(新台幣) 備註
型式認證審驗 電信終端設備電信介面(不含電磁波能量吸收比)審驗費 七千元 屬系列產品者減半收費及支付委託費
電信終端設備電磁波能量吸收比審驗費 電信介面/件 七千元
電信終端設備電磁相容審驗費 五千八百元
電信終端設備電氣安全審驗費 五千八百元
符合性聲明審驗 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審驗費 二千五百元
審驗證明補發或換發 電信終端設備型式認證證明證照費 六百元
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證明證照費 六百元
授權登錄 辦理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審驗合格 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授權登錄費 一千五百元
保密設定 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之外觀照片等 審驗相關資料保密設定費 一千五百元

諮詢專線和申訴抱怨管道

電話: +886-2-8692-6768 轉 2860
傳真: +886-2-8692-6205
Email:
地址: 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二段147號10樓

申訴或抱怨訊息內容須有明確的申訴抱怨對象/部門名稱、申訴抱怨內容,以及本公司可回應的聯絡方式 (如姓名、電子郵件信箱 、郵政地址、電話等);匿名 (包括虛構聯絡方式) 或口頭方式提出抱怨,或抱怨未附理由或相關證明者,或逾申訴期限者,本公司不予受理。

受理您的訊息後,對申訴抱怨爭議內容作瞭解確認,必要時兩週內與申訴抱怨爭議者協調溝通。

不同意本公司處理申訴或抱怨案件決定時,得於收受申訴決定通知後一週內以書面載明新理由及檢附新具體事證提出再申訴 (惟以一次為限)。

備註
申訴 對於產認證之證書核發、補換發、廢止、撤銷、標籤授權、平台登陸、保密設定,以及因違反「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或「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受處置,提出重新考慮之請求。
抱怨 對本公司一般行政作業、認證作業程序或行政人員、認證評審員之言行等,向本公司提出非申訴之不滿表達,並期望獲得回應。

合格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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